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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9 字体: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答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由来?

   答: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

   答: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第一批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 

   第二批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 

   第三批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颁布行政审批法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批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

   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 

   第六批2012年9月23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7项;减少9;合并17项。

2013年6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到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11项。

   2014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74项。

   2015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9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016年,截至7月10日,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国务院决定等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2项,增列行政许可事项3项。

   至此,国务院十年来共取消和调整了2998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83.2%。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容是什么?

   答: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5、国务院对行政审批改革特别提出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

   6、行政审批中的“两集中两到位”是指什么?
     答:“两集中、两到位”是指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推进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审批处室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
   通俗点说,就是把一个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力全部向一个科室集中,这个科室再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公,真真正正地做到“一站式”审批,从而彻底解决办事难、程序复杂的问题。

   7、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8、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9、什么是行政审批制度?

答: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10、行政审批的分类有哪些?

   答: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11、行政审批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2、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14、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答: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1.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住址是否具备从事特定许可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是实践运用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等。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3.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信誉条件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比如律师资格。4.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消防验收、动植物进出境检疫。5.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社团登记等。

   15、哪些单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6、《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四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17、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8、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是什么?   

   答:一般说来,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但行政审批未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概念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要比行政许可宽泛得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按照目前的统计不下于50种,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食品卫生许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许可等。这类许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并无数量上的限制。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公共资源的限量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采矿许可,取水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垄断行业)等。这类许可一般有数量限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决定。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格,建设企业的资质等。这类许可事项一般应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决定。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电梯运行的核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等。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主要是形式审查。(二)设定的条件不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三)指向的对象不同:行政审批的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它不仅涉及外部对象,也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项;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当然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差别,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记没有裁量权,行政许可有裁量权。

   19、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是什么意思,两者有什么关系?

   答: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关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在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20、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之间的区别

   答:行政许可:1、直接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设置依据;2、是外部行政行为;3、相关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4、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不可以转交由事业单位实施;5、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等。

   非行政许可:1、以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出台的条例、政府的管理规定作为设置依据;2、是内部行政行为;3、相关收费可以是发改、物价部门的文件依据;4、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5、申请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申请人不经许可就无法作为的事项,比如:户口迁移、机关工作人员病故抚恤审核、政府采购审批等。 当然,这只作为一般性区分。

   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申请人即使不经许可也可以自行作为,但事后要受到处罚,一但许可后,行政机关要进行后继管理监督的事项,比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人不经许可也能开办黑诊所,只不过是黑的事后要受罚。

   21、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

   答: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让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淡出历史的舞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能极大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2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把握哪几个关键问题?

   答: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但后面的改革任务更加艰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期实现改革目标,需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问题。

  1、科学认定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既是行政管理问题,也是科学问题。取消什么、下放什么,要有科学依据、去留标准。依据和标准主要有三条:第一,从落实企业自主权角度看,企业投资项目中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角度看,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第三,从管理效果角度看,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有了依据和标准,还不能保证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科学性,因为究竟哪些事项属于企业自主权,哪些事项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哪些事项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要科学认定。这不应由审批主体去认定,也不能由被审批者去认定。应根据权力法定原则和权力设定科学性要求,由法定授权部门牵头,政府、社会和专家参与,以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提出取消下放事项的清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推敲完善,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付诸实施。

  2、处理好审批与监管的关系

  在政府职能中,审批与监管是两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些部门重视审批、忽视监管,或者用审批代替监管,致使监管工作比较薄弱。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量审批事项被取消,但监管责任必须加强。“谁主管,谁监管”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监管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为社会和市场注入活力, 把自主权还给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政府腾出手来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政府该管什么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讲得很清楚,就是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目前,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等方面,广大群众关注度比较高,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管。

  当然,有些审批就是为了监管,即通过审批把住入口、实行监管。比如污染排放、消防、卫生以及特定行业的资质条件等,将这些项目设定为前置审批,就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人为灾害、卫生事故等,确保公共安全。这些前置审批不能流于形式,不能一批了事。政府对这些事项必须严守标准、严格验收、跟踪监测,以更有力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厘清权力清单的适用边界

  目前,不少地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定和推行了权力清单。制定和推行权力清单,目的是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行政审批权是受权力清单管理的权力,权力清单上没有列明的事项,都是不需要审批的。有权力就有责任,因此,有权力清单就必然有责任清单。但是,责任清单是权力清单派生的吗?应当说,有一部分是,有一部分不是。仅就审批权限与监管责任来说,它们就不是对等的。只有部分政府部门兼有审批权限与监管责任,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只有审批权限而没有监管责任,或者只有监管责任而没有审批权限。至少监管责任清单不等于审批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无论从范围还是从事项上说,都要比审批权限大得多。

  鉴于这种情况,需要警惕“履责清单思维”,就是按照审批权力清单去承担监管责任或服务责任,权力清单上有的就承担监管责任,权力清单上没有的就不承担监管责任。这是错误的。不应从权力清单推导责任清单,而应从部门职责推导责任清单。部门职责一部分表现为权力,更多的则表现为服务,表现为创造环境、提供条件、排忧解难等。清单思维是必要的,但要厘清它的适用边界。在动用权力减损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方面运用清单思维,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运用清单思维,是要保证群众“法无禁止即可为”;在保障企业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方面运用清单思维,是指凡负面清单上没有的企业都可以投资经营。在监管和服务方面,则要强化责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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